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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首度明确“三类股东”监管政策 拟IPO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第一大股东不得为“三类股东”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2日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“三类股东”审核相关提问时表示,2016年以来,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,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、资产管理计划、信托计划等“三类股东”。
(邓海建)[责任编辑:王营]
市场人士说,虽然钢价已连续2周大幅回调,但仍未激发市场上的“冬储”意愿。
要完善纪律规章,实现制度与时俱进。
最新消息: 经征询特聘专家意见,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决定在今天中午12点,终止大规模人命搜救行动,转入常规搜寻。